說明:
一、惠請 貴單位轉知所屬教師於「考試週」安排考試,並依據本校「考試規則」,落實監試之規定。
二、教師授課需符合教育部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,每一學分以授課滿18小時為原則,若教師於第17週提前考試,務必請於期末考週(第18週)正常上課,違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