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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課務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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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2學年度第2學期「期末考週」,自103年6月16日至6月20日,請 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惠請  貴單位轉知所屬教師於「考試週」安排考試,並依據本校「考試規則」,落實監試之規定。


二、教師授課需符合教育部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,每一學分以授課滿18小時為原則,若教師於第17週提前考試,務必請於期末考週(第18週)正常上課,違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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